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1558号
原告: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蔡坑村蔡坑9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432552。
法定代表人:王芗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南靖县。
原告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已庭外协商和解,现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福建省鼎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凌珊
书 记 员 刘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