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211号
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781826566,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丁堰村委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221L,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6号楼E区5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玖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