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703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可。
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2301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常住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58元,减半收取138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廷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