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9575号
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
市。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告:连云港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
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可。
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97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889.5元,由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庭苇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