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609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221L,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6号E区5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2978XG,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700号。
法定代表人:钱程,总经理。
被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2301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东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东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890元,由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廑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隽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