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6号楼E区5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22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