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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管理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民终5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