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1244号
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负责人:魏长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城兴临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