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12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负责人:魏长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城兴临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冀0522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