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负责人:魏长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城兴临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与邢台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计3051元,由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