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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866号
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宗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636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聚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托管8409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TP2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聚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蓓真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