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385号
原告:**,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总经理,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