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385号 原告:**,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总经理,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