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4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1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院(2020)辽04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4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