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4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1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院(2020)辽04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4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