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47984663515,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男性,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网查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名下账户31×××××YO存款18970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