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47984663515,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61-2号14门。
法定代表人:***,男性,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网查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阳川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名下账户31×××××YO存款18970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