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3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村南头组。
法定代表人:梁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锁洪,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孜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明幼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响,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孜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申请再审不符合公司利益为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 润
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
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