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3062号
原告: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集镇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