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庆田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3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梅民初字第00216号
原告***。
原告平庆田。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集镇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庆田、***诉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庆田、***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平庆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季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