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314号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
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龙杨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陆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29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929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海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