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314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731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龙杨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陆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2417元合计诉讼费2442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