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龙杨南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73595963。
法定代表人:陆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金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02197760。
法定代表人:高建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4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3元,由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三、2022年3月2日,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以进行惩戒。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4912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徐振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