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集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735959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585885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646744.61元,并支付以8646744.61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27元,减半收取36164元,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友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81执16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