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2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GIANLUCA PETTITI,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根据生效的湟中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2民初26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应当调解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042847.10元。但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及其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其名下有存款,本案中本院依法分配其存款342847.1元。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显示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处于停产状态。现本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向东
审判员 南加卓玛
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莫彩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