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财保32号
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ONYACCIARITO,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美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与北二环交汇处喜悦广场A座2614、2615、2616号。
法定代表人: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美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大街支行帐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2926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3125023900885709346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4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美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大街支行帐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2926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