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财保17号
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83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36260000000003)提供担保。2020年11月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835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