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6741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222号4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