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38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0096P。
法定代表人:府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晓亮,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6551E。
法定代表人:姜维,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308.57元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1242.3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0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渝XXXX**汽车各一辆(未实际扣押),于2020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渝XXXX**、渝XXXX**汽车各一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XX组团X标准分区X-X/X号宗地(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为0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汽车未实际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为轮候查封,均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3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