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福州锐迪科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府晓宏。
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室。
法定代表人:叶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324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49元,合计12499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