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福州锐迪科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府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00元,并且案件诉讼费用21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共计103246元,分5期偿还。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25000元、12月30日支付25000元,2021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28日支付10000元、2021年3月30日支付33246元。二、如被告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主张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福州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324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4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上述材料因无人签收而退回。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证券、工商、保险、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等信息,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346.67元,其中执行费1749元,执行标的款48597.67元;
三、2021年1月30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查无相关财产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查明其在工商登记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
五、2021年5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且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综上,本案执行到款项50346.67元,其中执行费1749元,执行标的款48597.67元,故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76648.3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划扣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