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732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0096P,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陆嘉麟,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上述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岗,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卿,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715251X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林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陆嘉麟、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陆嘉麟、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陆嘉麟、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陆嘉麟、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50元,由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