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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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6784370114,住所地江山市坛石镇。
法定代表人:谢富贵,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59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付的住院费和观察费共16638元。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在16638元范围内予以扣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剑平
审判员管玉江
审判员姜美娟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永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