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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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坛石镇清明西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6784370114。
法定代表人:谢富贵,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6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铝合金工程款3531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52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和申请执行费52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9件,案件标的合计560余万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在系列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质保金1000000元。此外,***、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鉴于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1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剑平
审判员姜美娟
审判员管玉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永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