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曾继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18,户籍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惠州绿之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绿之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6)6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绿之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曾继生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00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02执1512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