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997号
原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该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烈贞
法官助理周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