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民初2568号
原告平顶山市康济老百姓大药房特许经营五店与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路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康济老百姓大药房特许经营五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康济老百姓大药房特许经营五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康济老百姓大药房特许经营五店负担。
审判员 戴远哲
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