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41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868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茜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