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
被执行人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涛,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因拒不执行京兴人社监罚字[2013]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3]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3]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利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彬
代理审判员
雷 剑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