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舒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舒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舒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494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横山,组织机构代码:7410025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长生路58号52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835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舒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鸿茂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舒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07178.10元,执行费为41472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鸿茂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3月23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名仕家园16幢1单元101室房屋、杭州市滨江区太阳国际公寓1幢4单元2001室房屋、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35幢3单元1204室房屋;2017年6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横山村)土地一宗;2017年10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竹竿巷32幢1单元101室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设置抵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鸿茂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信息、证券以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鸿茂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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