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与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民初269号
原告:***,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梅,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滦南县,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五环大厦四楼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振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江,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中红一品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与被告郑州黄河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丽艳
审判员  李春侠
审判员  刘悦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