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民初3932号之二
原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任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淑丽。
被告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青高速东开元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范珍。
被告孟凌云,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孟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孟范珍,男,193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杨淑丽,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93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各被告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凌云、孟华、孟范珍、杨淑丽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