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民初3932号
原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539A-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丽。
被告: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青高速东开元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杨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宏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7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