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29525.42元,支付威海华隆集团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4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97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宝超
审 判 员 邹国强
审 判 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建江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