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21执异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0581328XH。

法定代表人:路宜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华,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新华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6933523-2。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驻地地。组织机构代码:72928136-1。

法定代表人:张守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良,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新华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36869。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董事长。

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5929-5。

负责人:梁作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良,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称,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开始执行,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作为原借款时的担保人,对(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调解书确定的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欠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仍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追加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属实,同意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属实,同意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欠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其中150万元自2012年11月2日起,350万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200万元自2012年11月21日起,100万元自2013年1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上述借款及利息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清偿顺序为先付利息后还本金;三、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五、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借款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出借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担保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下称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乙方同意借给甲方人民币8000000元整(大写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14个月,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担保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盖章确认。

2017年5月11日,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向本院书面承诺,内容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巨皓橡胶有限公司、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并开始执行,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作为原借款时的担保人,对(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欠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仍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事实,有(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协议、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向本院书面承诺,作为原借款时的担保人,对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欠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福利橡胶厂为本案被执行人,

对本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古庄建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山东遨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世武

审判员  范术平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杰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