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69号
原告:**和,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66815。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国,日照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36869。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村民委员、第三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许崇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神瑞霞
书 记 员 郝晏莹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169号
原告:**和,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66815。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国,日照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36869。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镇后黄埠村村民委员、第三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许崇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神瑞霞
书 记 员 郝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