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单位职工,授权范围:代为诉讼、保全、变更、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丰华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永良,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梁作美,女,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丰华工具有限公司、张永良、梁作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交付92930元,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0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华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