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5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619号(岚山中路南、玉泉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6584XB。
法定代表人:许鑫,董事长兼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36869。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永良,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梁作美,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丰华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138030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依据2017年9月6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10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日照丰华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23.
二、划拨被执行人梁作美银行存款元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2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