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2323号之二十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481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1505××××15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8.6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505××××1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维振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