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6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65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串通伪造、原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均无实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