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保77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市学院中路***号。 负责人:***,行长。 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木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北石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界河镇西******号。 被保全人:***,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华海建材院内。 被保全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华海建材院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国***洗煤有限公司、**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鲁0481执保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一宗及汽车一辆,查封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各一辆。该案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又依法作出(2019)鲁0481民初481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一宗(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二、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 三、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各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