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保77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市学院中路***号。
负责人:***,行长。
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木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北石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界河镇西******号。
被保全人:***,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华海建材院内。
被保全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华海建材院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国***洗煤有限公司、**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鲁0481执保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一宗及汽车一辆,查封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各一辆。该案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又依法作出(2019)鲁0481民初481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一宗(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二、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
三、续行查封被保全人**国***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各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