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4361号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原告与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实质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已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鲁0481民初602号,原告并未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案已于2019年4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立案,本案应移送立案在先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2019)鲁0481民初602号**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该院已开庭审理。该案与本案均涉及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即两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早于本案,故本案应移送立案在先的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