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滕商初字第110-1号
原告:滕州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滕商初字第1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玮